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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工业强市、产业兴市”三年 攻坚突破行动的政策措施

2021-06-16 00:00:00

关于支持“工业强市、产业兴市”三年

攻坚突破行动的政策措施

 

(中共滕州市委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工业强市、产业兴市”三年攻坚突破行动的实施意见(滕发〔2021〕6 号)附件2)


为进一步强化政策支持,做强平台载体,加大要素保障,助推“工业强市、产业兴市”三年攻坚突破行动重点任务落实落地,现制定以下支持政策措施。

一、科技创新政策

1.加强科研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20万元、10万元(提报专家评审材料和通过认定两个节点各奖50%);对通过复审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各类人才平台载体的企业或平台主要依托企业(按照上级人才平台载体建设考核所列平台名称范围)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对应枣庄市级平台,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2.建设专业研究机构。积极争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市财政给予每年100万元运行支持资金,连续支持5年。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来我市设立综合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资金支持。对落户我市成为山东产业技术研究院专业研究所的,给予500万元项目支持。(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

3.支持关键技术攻关。支持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围绕全市“633”现代产业“卡脖子”技术开展“揭榜攻关”,获得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立项的,市财政给予最高500万元配套支持。高校、科研单位实施的落户我市的重大产业技术研发项目,按其获得的国家和省、市支持资金额度,给予最高500万元配套支持。支持全社会创新创造,对入选枣庄市“墨子创新奖”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50万元和10万元的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4.支持推进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获得省级创新创业共同体认定的,市财政给予1000万元配套支持。获得省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认定的,市财政给予400万元配套支持。新获得国家、省级认定的小型微型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运营主体,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同一年度同一运营主体不重复奖励,以最高级别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加强科技型企业孵化培育。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孵化项目成效,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按照支持创业成效,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运营管理团队,按“一事一议”给予重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加强科研成果转移转化。设立1000万元市级产学研联合基金,支持科技成果来我市转移转化。对获得省绩效奖励的科技创新平台,给予其获得省绩效奖励资金50%的配套奖励。对企业通过市场交易或竞价拍卖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不超20万的成果产业化经费补助。对承接部队军用技术转移并实现项目产业化的企业,给予转移军用技术合同金额20%、一次性不超50万元的补助。对新获批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新型研发机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依据科研成果产业化形成的税收地方留成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项目支持。对新获批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依据科研成果产业化形成的税收地方留成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项目支持。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凡在滕州立项的成果转化项目给予1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凡在滕州立项的成果转化项目给予20万元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7.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企业研发的产品认定为省首台(套)、首版次高端软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60万元;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滕州市税务局)

8.加强对技术改造扶持力度。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当年新上设备投资500万元(含)以上、传统产业动能升级项目1000万元(含)以上,按设备投资额10%给予补助;当年新上单机100万元(含)以上工业机器人应用企业,按设备投资额20%给予补助。设备投资以发票原值为准,单个项目最高奖补500万元。对投资总额过10亿元的制造业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加大奖补力度,依据固定资产贷款合同金额,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予50%的贴息,单个项目最多不超过5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滕州市税务局)

9.支持企业提质创牌。对新获中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新通过行政认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不含复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获得省知名品牌、省优质品牌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山东老字号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新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成功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关键指标超过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的单位,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正式立项和标准发布两个时点各奖励50%。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获得省企业管理奖、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10.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新获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权人,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50万元、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获山东省专利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专利权人,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在滕州境内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年度内代理发明专利达到100件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二、新经济培植政策

11.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支持具有引领作用的优秀工业互联网平台争创国家级、省级、枣庄市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对争创成功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资金奖励。对工业企业进行工业互联网改造,实施集成创新应用、平台集成创新应用、安全集成创新应用、标识解析应用等智能改造的,按企业当年度实际投入的软硬件费用的5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20万元。每年评选表彰10家智能工厂(数字车间),每家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大数据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12.鼓励发展簇群经济。现有企业每引进一个产业链上下游关键环节的企业(亩均税收20万元/亩以上),按引进企业投产达效一年内上缴税收形成地方净得财力部分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633”产业配套企业以“轻资产”(在滕州注册的公司暂无生产基地但在本地进行销售并交纳增值税的生产性企业)模式运营的,自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实现税收超过100万元(含),按不低于企业上缴税收形成地方净得财力部分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招商引资服务中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3.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在我市新注册的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不高于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20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不高于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2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不高于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自实际产生地方贡献年度起三年内兑现到位,不高于其三年地方净得财力总额。(责任单位:市招商引资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滕州市税务局)

14.鼓励发展数字经济。支持直接为“633”产业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当年设备和软件实际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10%、最高20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简称CMMI)三级、四级、五级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首次通过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市财政局)

15.打造中小企业云平台。支持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对新评审的国家、省级“中小企业公共示范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每年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数字化转型示范评比,设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16.推动高成长型企业发展。对当年新增并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年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亿、50亿、20亿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50万、20万元资金奖励。新获得省级“专精特新“瞪羚企业”和“一企一技术“单项冠军”“独角兽”“工业设计中心”“软件工程技术中心”等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20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同一年度同一企业被认定为同一称号的,不重复奖励,以最高级别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17.帮助企业开拓市场。对市政府组织中小微企业参加的境内外大型展销活动展位费,给予50%补贴。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的,对基地建设的投资方或申报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支持现有外贸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对企业进出口业绩较上年度增加部分,1美元奖励0.04元人民币;支持新增外贸企业积极开展进出口业务,对实现进出口业绩零突破的企业,1美元奖励0.05元人民币。对年度进出口额达3亿元、5亿元且较上年增长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奖励。支持本市企业申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等,对当年获批项目,按照企业实际投资额 3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人民币。(责任单位: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滕州经济开发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三、双招双引政策

18.实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一事一议”。具体参照《关于印发<滕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滕发〔2020〕27号)、《关于印发<鲁南高科技化工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滕发〔2020〕28号)文件执行。(责任单位:市招商引资服务中心、市财政局、鲁南高科技化工园区)

19.集聚产业领军人才。对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核心研发团队(研究领域已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属于滕州“633”产业范围)落户滕州的,前三年无偿提供研发场所,享受房租、税费优惠政策,并给予100—3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自带资金、技术、团队来滕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高端人才,且项目具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具有较高科技含量、良好市场潜力和产业化条件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0万元。鼓励用人单位依托项目柔性引进两院院士、泰山学者等高层次人才,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生活交通补贴、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助(按照企业支付劳务报酬的10%比例补助)。对企业全职引进、年薪20万元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给予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奖励。(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滕州市税务局)

20.加大重点人才项目奖励。鼓励各类人才积极申报市级以上重点人才项目,由我市推荐新入选国家级高层次人才项目或全职引进的国家级高层次人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新入选泰山系列人才工程项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入选外专双百计划、枣庄英才集聚工程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优化提升“滕州英才”工程,对新入选的人才项目给予10-50万元扶持奖励;新入选“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重点扶持区域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

21.加大技能人才奖励。每年命名表彰15名“滕州工匠”、15名“滕州首席技师”,开展为期3年的管理服务,由市财政每月发放500元政府津贴(不重复享受津贴待遇)。对在世界级、国家级、省级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奖的选手,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奖励,其中世界级“一事一议”,国家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一次性奖励10万元、6万元、2万元,省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22.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大力实施企业家培育工程,每年组织开展2次国内高端培训(考察),市财政列支专项经费予以重点保障。同时,选派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参加省、枣庄组织的免费培训班和公派出国留学。筛选一批能力强、可塑性好的青年企业家进行重点培养,优先推荐到省级以上培训机构和世界知名企业总部考察学习。每年评选10家突出贡献企业,10家优秀企业,10家优秀外向型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

四、要素攻坚政策

23.建立产业发展投资平台。建立股权投资平台,设立财政资金股权投资基金,建立投贷联动机制,吸引金融信贷资金跟进,形成资金放大效应。建立基金支持平台,扩大引导基金规模,吸引社会资本支持优势企业沿产业链拓展。用好跨境产业金融体系,组合运用省、枣庄、滕州三级基金“以投引招”,推进境外项目落地滕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服务中心)

24.支持项目向园区集聚。设立5000万元的市级产业基金,支持股权引导资金优先向园区倾斜,鼓励推动银行金融机构与开发区开展战略合作。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与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的衔接,新增工业用地优先保障各类园区,引导产业向园区集聚。研究制定工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有限要素优先保障重点发展方向工业项目,对纳入《山东省优先发展产业和农、林、牧、渔业产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标准的70%进行出让。(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市金融服务中心,市招商引资服务中心)

25.积极引进金融服务机构。对在我市新设立和新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2亿元以上的“一事一议”。现有法人机构增资的,按其新增资本扣除政府投资额后的1%,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异地银行、证券公司来我市新设立分支机构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开办费补助。(责任单位:市金融服务中心、市财政局)

26.加强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对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单户单笔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担保费率1.5%以下的融资担保机构,按年担保总额进行奖励,年担保总额在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1亿元(含1亿元)—2亿元的,给予30万元奖励;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开展应急转贷业务每日转贷费率在0.1%以下、服务企业数50家以上、服务金额10亿元以上的应急转贷机构,按服务金额进行奖励,服务金额20亿元(含20亿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服务金额10亿—20亿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优化农业信贷担保补助政策,确保政策性担保项目担保费率不超过1%。(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金融服务中心)

27.支持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按照实际融资额的0.1%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奖补20万元。对为债券发行提供承销服务的金融机构,单笔承销债券超过3000万元(含)的,每笔给予最高2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市金融服务中心、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28.支持企业对接资本市场。鼓励企业进行规范化股份制改制并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改制中介费用,给予单个项目20万元的奖励。拟上市(挂牌)企业自与合格的上市保荐机构签订保荐协议起3年内,企业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净得财力比上年增长15%以上的部分,由受益财政给予等额奖励。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在精选层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精选层转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首发上市和境外首发上市且募集资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企业,给予600万元奖励(根据上市进程分阶段支付)。企业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借壳”上市,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和纳税地迁至我市,募集资金75%以上投到我市的,参照境内上市企业给予6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服务中心、市财政局)

29.完善产业用地供给方式。探索完善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作价出资(入股)等工业用地市场供应模式,支持以“作价出资”方式处置改制企业土地。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积极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市级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至少安排5%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文旅项目用地,新编市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应预留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30.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鼓励企业使用存量土地资源,建设多层厂房,扩大生产规模。深化“标准地”制度改革,提升省级以上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按照“标准地”方式出让的比重,完善履约监管协议,推进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1.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2021年土地出让净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达到6%以上,以后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2025年达到10%以上。(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32.破解能源资源制约。对年节能量达到1000吨(含)标煤以上的重点耗能企业,经认定节约1000吨以上的部分,每吨给予500元的奖励,最高奖励20万元;对通过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3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划内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相关企业、机构。原《聚焦产业振兴加快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滕发〔2019〕26号)文件涉及扶持政策即日起废止;原有政策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单个企业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当年税收地方留成。本政策由市财政局和相关责任部门负责解释。